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济宁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因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5年11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诉前证据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济宁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世训
审判员孙红
审判员张玲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邵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