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乔某,女,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婚前俩人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淡薄,经常生气,被告于农历2005年10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多次外出寻找被告仍下落不明,原、被告现已分居4年多,感情彻底破裂,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故原告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均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9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现随原告生活,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于2005年10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均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4年有余,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李某可暂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因被告未到庭,未能查明,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长春
审判员:孔超
人民陪审员:王清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