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肖某甲长子。
法定代理人毛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肖某乙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肖某甲次子。
法定代理人毛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肖某丁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肖某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肖某甲奶奶。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新乡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丁、毛某戊、尹某某、原审被告新乡县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