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卢某某与牧xx、杨xx、全xx一起到西坪镇X村山坡上打火时,在路上看到张xx在坡上拾柴,卢某某以张xx砍自己坡上树为由,辱骂张xx,双方发生争吵,卢某某用千担殴打张xx后离去。经鉴定:张xx左侧肋骨骨折属轻伤。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辩称:自己用千担打伤张xx的事属实,但是张xx不是拾柴,而是在砍他的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卢某某与牧xx、杨xx、全xx一起到西坪镇X村山坡上打火,走到西岗谢家沟时,看到张xx在坡上拾柴,卢某某认为张xx在砍自己的树,就和张xx争吵起来,卢某某拿起张xx放在拉车上的千担朝张xx身上打,将张xx打伤。经鉴定:张xx左侧肋骨骨折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卢某某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
1、被害人张xx陈述:2008年12月23日上午,我在坡上弄柴,卢某某走到我跟前,骂了我一句说谁让你在这儿弄柴,我说不让我弄就不弄,你骂我干啥。卢某某从我拉车上拿起千担来打我,第一下打在我左腰上,后来又打在我大腿、头上。后来卢某某把千担靠在旁边的树上就走了。
2、证人全xx证言:2008年12月23日中午12点多,我和村支书牧xx、村干部杨xx一起到西岗村X组坡上去打火,路上又喊了卢某某,走到谢家沟时,看到张xx在拾柴,卢某某说:“谁在砍柴,这柴是你的”说着又骂张xx,他们争执了一会,卢某某就抡起千担朝张xx身上打,我赶紧过去,张xx已经躺在地上,捂着左腰部说痛。我通知张xx家人来,我们就去打火了。
3、证人杨xx证言:2008年12月23日中午,我和牧xx、全xx一起到西岗村X组打火,走到卢某某门上,看见他闲着就喊上了他,走到谢家沟时看到张xx在拾柴,他的拉车放在路边,拉车上放有个千担,我们在前面走,卢某某在后面,后我听见卢某某和张xx在争吵,扭头看时,卢某某正拿着千担朝张xx身上抡,我们就过去了,张xx坐在地上说腰痛。我们就打电话通知张xx家人。
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2008年冬天的一天下午,我在自家门口,村支书牧xx喊我去坡上打火,我就和牧xx、杨xx、全xx一起往坡上走,走到我自留坡边,看到有一个人在砍树,我认为他在偷我树,我们俩人就吵起来,随后打架,具体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
5.西峡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一份:张xx左侧第7、9肋骨骨折,伤情属轻伤。
6、物证照片一张:卢某某作案工具千担的照片。
另有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西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颖博
审判员赛赛
人民陪审员周小聚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