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28岁,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30岁,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5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叫李XX。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生气打架。请求离婚;婚生女孩李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共同财产机动三轮车归我。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5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叫李XX。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07年11月20日,经扶沟县X乡X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XX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每年5000元。2.婚后共同财产25寸彩电、三轮运输车及棉花归原告王某某。又查明,被告李某某带着其女儿李XX已外出,婚后共同财产只剩下机动三轮车由原告王某某拉回娘家。原告王某某于2007年11月21日离家回娘家居住。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柳毛村委调解证明及庭审笔录相互印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并在村委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二人同意离婚。婚生女孩李XX现由被告李某某带走抚养,原告王某某同意被告李某某抚养,故婚生女儿李XX仍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婚后共同财产机动三轮车已由原告王某某拉回娘家,双方协议离婚时同意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本院支持双方协议机动三轮车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李XX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暂不负担抚养教育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机动三轮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欣勇

审判员海跟义

代审员李某义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