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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原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祥玉,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建军,河南瑞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某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某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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