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龚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彬,上海市共同综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龚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龚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8997元,诉讼保全费3119元,合计x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09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