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廉x(系被告朋友)。
委托代理人王x(系被告亲戚)。
原告苑x为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红青独任审判,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苑x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和,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争吵,且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言语攻击,致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起双方同室分居,2009年9月原告离家居住至今。期间双方只为儿子的事情有联系,其他没有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恋爱4年,感情基础很好,双方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了14年,夫妻感情很好。1997年双方为买房子产生过矛盾,之后该矛盾也化解了。自2007年起,原告经常在外应酬,家里由被告照顾,被告为家庭尽责尽力,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10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苑y。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之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09年9月起离家在外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因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十几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有矛盾均为生活琐事,无原则性矛盾。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对此,原告应持配合和谅解的态度,只要双方均能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以诚相待,进一步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苑x要求与被告陈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曲红青
书记员邵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