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黄某乙、贾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戊、樊某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黄某乙、贾某某、陈某丙100元,退还陈某丁100元。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怡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纪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