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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帮助其父亲李1xx(已判刑),从老城村吕xx(另案处理)家中购买程相法被盗的爆竹,价值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xx、李1xx、李2xx、程xx等人的证言、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与其父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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