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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帮民权县做煤灰生意的牛xx运输煤灰为由,以虚假的“刘刚”名义,通过银行卡汇款方式骗取牛xx现金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所骗赃款已全部退给牛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牛xx的陈述、证人刘x、谢xx的证言、汇款凭证、辩认笔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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