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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暂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张二村X组,农民。201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1)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准许某诉人李某乙撤回上诉。同时,本院另行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李某乙在西安打工期间认识同乡黄某丙,后二人在一起同居并生有一女。2009年9月,黄某丙回重庆老家,李某乙继续在西安打工。后李某乙想回重庆黄某丙家居住,被出资盖房的黄某丙之亲属及二哥黄某财拒绝,李某乙又与黄某丙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后同在西安打工的黄某财又向李某乙提出想与李某起生活,李某生反感,遂产生报复黄某人恶念。同年12月,李某乙以毒狗为由从他人手中购买6粒含有氰化物的药品。201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乙以给黄某财女友刘某某送行为由,到黄某财租住的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张一村X号做饭。期间,趁黄某财、刘某某外出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含有氰化物的药品放入黄某财酒杯二粒,放入刘某某酒杯一粒,黄某财酒后即倒地昏迷,刘某某酒后感到不适。后黄某财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1月1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财系氰化物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某、黄某丙、黄某丁、李某戊、曹某某、陈某某、黄某己、许某某、苏某、谈某某、彭某某、黄某庚、李某辛、潘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西安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乙亦对其投毒杀害被害人黄某财的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因感情纠纷及生活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预谋报复他人,采用向他人食物中投毒的方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乙犯罪性质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唯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李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孙涛

代理审判员乌新刚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奥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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