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鲍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管某、鲍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管某、鲍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唐敏
审判员唐慧琴
代理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殷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