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
被告姬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姬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国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同住一村,2010年10月24日,原告骑自己的狮龙牌电动车去磨面,被告姬某某拦住原告不让走,原告把车子放在侄子家。当天傍晚,二被告闯入原告侄子家,强行将该电动抬走。后原告报警,二被告却称原告欠其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电动车,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姬某某、张某某辩称,原告丈夫张爱明生前因做生意,于1992年3月7日借姬某某丈夫张明堂1115元,并写有欠据,当时有本村高海水、王好学在场,现两人均已去世,生前张爱明多次推拖未给。今年原告把自留地卖了,找她要款,原告同其女儿将被告谩骂一顿,还将被告裤子撕破,经人说合,原告把电动车留下说去拿款,一去不回。被告要求原告还款,否则不给原告电动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住一村。2010年10月24日,被告姬某某、张某某以原告欠其款为由将原告所有的狮龙牌电动车扣留。后原告报警,但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登记单、客户联及原被告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两被告以原告欠款为由扣下原告电动车,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称原告欠其款应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姬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狮龙牌电动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姬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国亮
二O一一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谢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