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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千华广告有限公司诉鞍山蓝天大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鞍山千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蓝天大厦。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因业务往来产生了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欠款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洋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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