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鞍山千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蓝天大厦。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因业务往来产生了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欠款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洋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