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某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王书敬,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熊某某,男,36岁。
原告晋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7年12月1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男孩熊某豪,现年8岁,女孩熊某瑶,现年12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也多次长时间分居,更让我痛恨的是被告有戒心,害怕我有不轨行为,经常威胁我,对我说三道四,引起矛盾。我多次劝说被告,被告非但不听,反而多次动手打我,我想着为了孩子,忍气吞声过了一年又一年,想着被告改邪归正,让人劝说他总是不听,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1998年9月初七生女儿熊某瑶,2002年正月初十生男孩熊某豪。2010年7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几年且生育两个子女,双方虽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0年7月回娘家居住,但双方分居时间不到一年,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晋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限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慧毅
陪审员郭亚飞
陪审员张瑛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