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XX弄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x,现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XX号X号楼。
被告C,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x,现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X号X幢。
被告D,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x,现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X号X幢。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慧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宝祥、张龙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B、C、D应于2010年4月2日前向原告A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x元及违约金3500元,共计x元;
二、案件受理费5432元,减半收取2716元,由被告B、C、D负担,于2010年4月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A。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3月17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慧莉
审判员张龙宝
代理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