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原告徐某。
原告周某。
原告来某。
原告周某。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钟,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某支付原告周某等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以此清结。支付方法:2010年5月10日前、6月30日前各支付5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五原告及被告各负担2,762.5元,此款已由五原告预交,被告应负之款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五原告。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2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宇杰
审判员龚燕
代理审判员&x莹
书记员吴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