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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保靖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保靖县人。

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在父母的要求下,匆忙结婚,婚后感情不合,故要求1、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婚生子李某、李某亮一人抚养一个;3、诉讼费用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某口头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孩由自己抚养,原告要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子,长子李某(X年X月X日出生),次子李某亮(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导致感情不合。原、被告经常吵闹打架且从2007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木房一栋、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李某亮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

一次性付抚养费5000元;

三、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

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向勇

二00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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