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保靖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保靖县人。
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在父母的要求下,匆忙结婚,婚后感情不合,故要求1、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婚生子李某、李某亮一人抚养一个;3、诉讼费用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某口头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孩由自己抚养,原告要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子,长子李某(X年X月X日出生),次子李某亮(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导致感情不合。原、被告经常吵闹打架且从2007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木房一栋、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李某亮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
一次性付抚养费5000元;
三、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
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向勇
二00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