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