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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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