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某
时间:2007-12-13  当事人: 鄭某   法官:法官湯寶臣   文号:HCMA1008/2007

HCMA100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0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814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鄭某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12月13日

裁決日期:2007年12月1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8年1月18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否認控罪。

2.在審訊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作供。他們是鐘先生(“第一證人”)及警員PC49932。

4.第一證人是旅遊巴司機。他說在事發前,他在上訴人之的士後方,面沿著錦上路往元朗方向以大概每小時30公里行車。

5.第一證人說他駛到意外現場時,見到上訴人在30米前亮了死火燈慢駛,他注意到右邊逆線沒有車輛,於是便打右指揮燈準備超車。證人說當他進入逆線駛到約與的士平排時,他見上訴人之的士向右掉頭,他閃避不及,最終與對方發生碰撞。

6.證人同意,當時在對面線有路人向的士示意截車,而上訴人掉頭時其車速也不快,大概是每小時10公里左右。

7.第二證人是到場調查的警員。他指上訴人曾向他解釋說他在右轉前見旅遊巴士在50至60米以外,而逆線沒有車駛近。

8.上訴人有撰擇作供。他的說法和他在現場的解釋大致相同。他強調第一證人是以約時速70公里超車,並非如他所說的20公里。

9.在盤問時,上訴人承認他在打了指揮燈3到4秒後便轉右,他沒有估計到第一證人會超車,但他同意在安全情況下第一證人可以超車。

10.在分析證供後,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他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楚合理。裁判官認為當時第一證人在超車前並未見到上訴人有亮右燈。裁判官注意到第一證人的證供在一些細節上有不吻合的地方,但這不影響其整體的可信性。

11.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亮著死火燈及慢車時沒有留意後面車輛的動向而右轉,這顯示沒有足夠的專注及謹慎,因而構成不小心駕駛,所以判罪名成立。

12.上訴人在向本席陳詞時指兩車在碰撞後的位置可以顯示對方在超車時的速度一定超過對方所描述的10公里,而第一證人見不到的士有亮右燈則代表對方沒有關注前面交通;再者,證人的車輛是旅遊巴士,根本不應在這情況下在逆線超前。上訴人說今次錯不在他。

13.本席認為上訴人的陳詞並非完全無理。如果說在「安全情況」下第一證人可以超車的話,那情況是否安全就必定應該包括前面車輛的動向,而不只是逆線的交通。如果說上訴人應該注意到後面車輛可能會超車的話,那麼後面的車輛也應考慮到前面之的士可能會轉向接載客人,第一證人也同意當時在對面行人路有人正示意截車。

14.第一證人所駕駛的車輛是身形較龐大之旅遊車,他又在的士之後,在進行超車前應考慮到各種情況,要在安全情況下才可進入逆線超車,因為車身大,出現問題時會較難控制。本席也懷疑如果第一證人的車速真的如此緩慢,那他應該可以避免碰撞。

15.某角度來看,這事件可以說是由於雙方都以為情況安全而行動,本席不是說上訴人沒有責任,但也難以肯定說碰撞完全是上訴人不小心駕駛而引起。裁判官的考慮,似乎是比較片面。

1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已判上訴得直,判罰擱置。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洪興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