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涛预谋后,到被害王某某家中将屋内的一台台式电脑等物品盗走,后赃物退回。经鉴定,该台式电脑的价值为29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樊某乙陈述,证人刘某某、牛某某、樊某甲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发破案、户籍证明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1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锐峰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