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汉族,住(略)(东)某号。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现因故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1月24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