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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李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男,汉族,住(略)(东)某号。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现因故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1月24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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