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孙某某诉安阳市人民政府及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便于诉讼,化解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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