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红彬,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高红彬、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下半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确定为恋爱关系,2002年4月25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农历2月2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吕某涵。由于婚前双方互相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多次殴打原告,且盗窃恶习不改,多次受到法律的追究,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摆脱不幸婚姻带来的痛苦,故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诉称,其不同意离婚,为原告其付出的太多,夫妻感情尚好没有破裂,如果与原告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
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农历2月2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吕某涵。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07年4月4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2008年1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捕入狱,经本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庭审时被告同意离婚,因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纠纷。
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吕某涵归谁抚养问题,考虑到吕某涵跟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且被告在服刑,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原告抚养吕某涵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父亲对其婚生女吕某涵有探望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吕某涵由原告胡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吕某某对婚生女吕某涵有探望的权利;待子女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胜利
审判员李会敏
审判员李桂玲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