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XX,因本案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汪XX在地铁一号线X号出口处民立路附近,正在向他人出售发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手中缴获各类发票522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的证言笔录、证人张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赃证照片、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X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非法制造的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