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上诉人魏某提供的送达地址寄发开庭传票被退回,致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上诉人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孙庆

审判员刘鹏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