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略)人,住(略)※※※。
被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