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春梅。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兴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乙和上诉人陈某、郑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郑某某支付给上诉人蔡某乙欠款及一审诉讼费共计x元。付款时间为:于2009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x元;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x元。如上诉人陈某、郑某某未能在上述任一时间内付清相应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9915元减半收取为4958元,由上诉人陈某、郑某某负担3310元,由上诉人蔡某乙负担1648元。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