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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汪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曾某因与汪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某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汪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退回上诉人曾某。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李晓峰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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