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曾某因与汪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某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汪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退回上诉人曾某。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李晓峰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