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Dt。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青年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宾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
申诉人邓Dt因与被申诉人柳州市青年旅行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柳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桂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桂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方出庭。申诉人邓Dt的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张某,被申诉人柳州市青年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柳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黄某湘
审判员李红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