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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与被上诉人韩某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1965年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与被上诉人韩某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韩某丙于2006年6月l9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挪出公用出路附属物、拆除建筑物恢复原告正常通行权。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6)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告韩某丙不服提起上诉。韩某丙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睢县人民法院(2006)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睢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甲、韩某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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