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1)蒸立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了“由乙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解决”,但并未明确具体约定由哪个法院管辖;因约定不明,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议中约定了“由乙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解决”,该案的乙方系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协议管辖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故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协议约定不明,要求改变管辖法院为由提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