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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魏文联

代理审判员王志勇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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