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金保、武某某,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9月1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经济帮助9000元、损害赔偿金5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保、武某某、被上诉人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