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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畅通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畅通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丁某,郑州大名科贸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畅通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x、出票日期为2009年10月13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付款行系招商银行郑州桐柏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畅通电动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霞

审判员胡宁山

审判员铁莹莹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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