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汝南县X镇宋某某家中,将宋某某邮政储蓄本盗走。当天,被告人张某某将宋某某存折本上的4200元存款取走。案发后,汝南县公安局扣押赃款1300元,退还被害人宋某某。被告人家人退赔被害人宋某某损失2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已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某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