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欠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某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