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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1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于2010年1月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1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携带两本郑州大学的假证件(一张郑州大学假毕业证,一张为郑州大学假学历证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处,正准备以450元的价格把两本假证件卖给王彦法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人王ⅹⅹ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没有制作事业单位印章的权限,擅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马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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