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被告葛某某于1996年3月19日经铁东区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女张鸣赫,现年17岁,随葛某某生活,张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元。现张某某诉至法院以其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为由,要求张鸣赫随其生活,并要求葛某某支付抚养费100元,被告葛某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生子女张鸣赫随原告张某某生活,被告葛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元至张鸣赫经济独立时止;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