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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被告葛某某于1996年3月19日经铁东区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女张鸣赫,现年17岁,随葛某某生活,张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元。现张某某诉至法院以其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为由,要求张鸣赫随其生活,并要求葛某某支付抚养费100元,被告葛某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生子女张鸣赫随原告张某某生活,被告葛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元至张鸣赫经济独立时止;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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