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辉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第6页第7行“x万元”现更正为“x元”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麻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