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峡市电子工业总公司诉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侵权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实际,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