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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门峡市电子工业总公司诉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侵权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三门峡市电子工业总公司诉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侵权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实际,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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