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合于2005年11月登记离婚,婚生女齐某翼随被告武某生活。现原告申请法院变更齐某翼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同意齐某翼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女齐某翼自2010年12月24日起随原告齐某某共同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梅小红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