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永涛,辽宁卫尊(略)事务所(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俪凝,辽宁弘扬(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因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离婚纠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马宁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