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河南大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河南宛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了(2010)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上诉人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甲。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李某敏
代理审判员陈某林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