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经查:原、被告系夫妻关系。1987年2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22岁,已经济独立。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籍号为X-X-X-x的房屋一处,现已回迁至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164,尚未办理产权。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164的回迁房,待取得产权后归原告王某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