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石油化工设备厂,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镇。
负责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镇X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石油化工设备厂诉被告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在安阳诉讼,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03年12月24日签订的《球罐设计、制造承揽加工合同》和《球罐安装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安阳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耿彦峰
代审判员王某益
代审判员毛继光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