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任某宜,现年5岁。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日趋冷淡,现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任某宜随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任某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灵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