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强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付锐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