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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与周维金系夫妻关系。周维金和被告石某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10月8日共九次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共计借款x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石某偿还欠款,被告同意偿还x元,原告亦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2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3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还清;

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锐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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