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与周维金系夫妻关系。周维金和被告石某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10月8日共九次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共计借款x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石某偿还欠款,被告同意偿还x元,原告亦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2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3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还清;
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锐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